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师壮与赵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壮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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