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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某号的小型轿车在本区涞寅路106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行驶时,接连与2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mg/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简项信息及车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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