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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王*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5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王*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涞寅路进九杜路东约100米处与一辆轿车发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有酒驾嫌疑。经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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