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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方*驾驶皖某小型汽车沿淀浦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淀浦河路沪亭南路路口处,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民警拦下欲对其检查时,被告人方*驾驶车辆逃跑至小区,与二辆汽车发生碰擦,后被拦截,经血液鉴定,被告人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已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查获、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方*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方*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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