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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普通摩托车沿本区文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城路、园中路路口时,与周*驾驶的牌号为苏*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擦,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其有醉酒驾车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mg/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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