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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刘*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刘*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区乐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进永丰路约20米处时发生单车事故,后被处警的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1.80mg/ml*,已达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鉴定书、案发经过、网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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