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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陈*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驾驶苏N7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佘天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官塘浜桥西坡时,撞上了同向行人罗某某与陈*。经血检,被告人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陈*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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