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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刘*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国强、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9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刘*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沪松公路鼓楼路西约200米处遇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经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但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辩护人所提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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