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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于2014年3月2日晚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9XXXX的小轿车,自本市西藏南路、金陵东路途径中环行驶至浦东新区杨**一路、港华路处时,遇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检查。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0.99mg/ml,后程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程*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道路监控录像》、《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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