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雷百定申请雷百兴、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民初字4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2015新执异字第8号孙某某异议裁定书
2015新执异字第9号槐某某异议裁定书
2015新执异字第6号高某某异议裁定书
2015新执异字第11号苏某某异议裁定书
2015新执异字第10号齐某某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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