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新执异字第8号孙某某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家具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褚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我院在执行石家庄**展总公司一案中,查封了某某商务楼一事,属于错误查封,因石家庄**展总公司改制期间,石家庄**展总公司是出让方,我是受让方,你院查封的某某商务楼是我个人财产,我已支付了对价,是合同约定。该商务楼涉及土地变性,按照合同约定属于石家庄**展总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你院查封的某某商务楼至今土地不能变性。石家庄**展总公司的债务与我无关,特提出异议,望审查后予以解封。异议人提交了石家庄**展总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联合建房合同及付款收据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0日我院依法到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家具发展总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某商务楼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建筑面积某某平方米房屋,有我院到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取的房产证为证。我院并没有查封案外人褚某某个人的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家具发展总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且我院没有查封案外人褚某某个人名下的任何财产。所以,案外人褚某某提出我院查封错误的执行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褚某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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