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天津市和**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