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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