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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