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贾**、韩**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7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