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盛**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盛**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刘**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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