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10月30日作出的邱**()第006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杨*、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邱**(2014)第006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执行人杨*、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