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保定市**限公司撤销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案,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王**合法传唤,但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原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