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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某某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费3000元整。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2015)第0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0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0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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