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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2013)17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要求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083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3)17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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