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定兴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定兴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定集用(2014)第01251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李**的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其外祖父吴**定集用(2003)第01251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而来,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