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