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訾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某某孟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某某路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某孟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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