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何**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邢**、高然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刘**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张**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霍**、蒋**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滦平**源局、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政府、董**确认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德安**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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