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滦平**源局、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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