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服务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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