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华*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申**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丁**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冯**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祖世君诉被告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杰诉被告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绥中**源局与李**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方**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杜**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