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张**与吉林省**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九台**道办事处、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长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起与九台市公安局请求确认解除拘留证明书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