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诉某某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