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饶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邢**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某某诉某某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诉某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任**与长春**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长春市**朝阳分局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公司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