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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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