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与长春房**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姬*诉被告长春房**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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