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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长春市莲花**东风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7日,本院收到殷**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殷**与被起诉人长春市莲花**东风村民委员会系农村土地发包与承包关系,起诉人及其一家四口一直在东风村大灰堆屯居住,拥有九亩承包地;1994年6月8日起诉人一家搬到长春**开发区乐东村西十里堡屯,一直是农业户口,东**员会在没进行调查争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起诉人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二轮土地承包时,长春**开发区乐东村委会以外来户,应按照相关土地政策到东风村去分得承包地为由,拒绝分给起诉人承包地。起诉人殷**请求判令位于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镇东风村九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告享有,并由被起诉人长春市莲花**镇东风村民委员赔偿起诉人因此遭受的失地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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