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九台市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与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就行政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九台市民政局赔偿原告王*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同意将吉长结字220108072502号结婚登记证撤销,故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