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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起诉人李**诉称,其家中有个人私有房产约300多平方米,位于九台办事处前进村二社。2010年4月,开发商杨**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布置安置下,开发建设龙凤花园二期工程,将起诉人李**的房屋及周边其他居民住宅均纳入被拆迁占地范围之内,由于九台**发公司未执行原**务院令305号拆一还一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及合理补偿拆迁费、过渡费、营业损失费,未与起诉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此开发商策划安排布置其手下工人对起诉人李**一家采取了循环性的打击报复,有照片为证。起诉人称杨**、住建局以权压法,以势压人,故意隐瞒档案和监控证据不给起诉人合理安排住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追究渎职权责任;2.要求对给起诉人造成的财物损失依法作出合理赔偿;3.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合情合理按照起诉人家中房屋实有面积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4.要求被告赔偿因上访造成的误工、交通、食宿、精神等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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