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4日,本院收到宋**的起诉状,要求判令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访告字(2014)07080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错误、无理、非法、无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规定,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只能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