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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不服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贾*的起诉状,要求撤销农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城字第003637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即:“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尚无裁判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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