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任**的起诉状,起诉人任**诉称,其丈夫文革期间被迫害,导致起诉人一家住房被拆除,至今没房住,上两届政府答应给解决却不落实,起诉人无奈进京、进省委、长**市委上访,无人解决。起诉人任**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房住是九台市人民政府造成的,市长李**曾指派九台市住建局在九台南部新城给起诉人解决两处小产权房,房源落实后,到公证处公证,并强调住建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又强调力争在年内解决,并由市长代表政府与起诉人签字画押。综上,起诉人请求九台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落实承诺解决起诉人无房住的问题。请求判令:九台行政机关、九台政府履行职责给付义务,落实2014年9月24日九台市长李**代为政府写的保证书的第一项,解决原告因文革期被迫害造成至今没房住的民生问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任**对九台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长春**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任**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