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吉**安厅、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公安分局、通化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其实施监控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治生诉被告吉**安厅、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公安分局、通化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其实施监控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治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于治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治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治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