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时*诉被告长春市**卫生管理局、长春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刘*、任**与长春**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长春市**朝阳分局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公司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吉**安厅、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公安分局、通化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其实施监控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长春市莲花**东风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裁定书
赵**、赵**与长春莲**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陈**、孙**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中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李*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