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与长春市**卫生管理局、长春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诉被告长春市**卫生管理局、长春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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