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华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孔*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刘*、任**与长春**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长春市**朝阳分局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于**与吉**安厅、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公安分局、通化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其实施监控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姬*与长春房**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与长春市**卫生管理局、长春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长春市莲花**东风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裁定书
赵**、赵**与长春莲**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孟*中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李*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审判决书
崔*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决定纠纷一审判决书
长春新大**工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