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华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孔*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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