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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邢**因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协商解决此事,故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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