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邢**因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协商解决此事,故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赵**等22人与长春市**阳分局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某某诉某某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诉某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拒绝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任**与长春**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