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拒绝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拒绝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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