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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与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对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地块一:东至铁路线、南至电力大学、西至宏大胡同、北至西安路;地块二:东至宏大胡同、南至电力大学、西至电力大学、北至西安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7月10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关于电力大学北等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吉**改办(2013)18号),证明该项目已列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同日,吉林**革委员会出具《关于电力大学北改造等七个项目房屋征收的审查意见》,经其审查,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计划和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3年7月16日吉林市规划局出具《关于电力大学北地块改造项目等七个项目房屋征收的规划审查意见》(吉市规发(2013)22号),经其审查,电力大学北地块改造项目符合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年7月17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7月23日,吉林**经办中心作出《关于下达2013年房屋征收专项计划的通知》(吉**征办(2013)28号),将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地块列入2013年房屋征收专项计划。2013年9月24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制定《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11月,吉林市**经办中心出具《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估,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预警等级为低风险,建议该项目可实施。2013年12月3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吉市船政房征(2013)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决定对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主体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吉林市**经办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吉林市**有限公司,该决定于当日公告。2014年1月4日吉林市**经办中心组织住户代表抽签选择了吉林市方**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2014年5月16日吉林市方**有限公司受吉林市**经办中心委托,对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范围内9号回迁楼3-11层住宅房屋期房市场价格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吉方瑞房评字(201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周**所有的房屋坐落于船营区日新街西安路,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66.85平方米,产权性质为私产,用途为住宅,用于经营吉林市船营区丽妹车具修理部,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020460006809x。吉林市方**有限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估价时点,对被征收人周**的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进行了估价,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吉方瑞房征收评字(2014)第1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及u0026amp;ldquo;周**所属房屋装修评估情况u0026amp;rdquo;的说明,并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报告。周**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吉林市方**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吉方瑞房征收评字(2014)第1号-B89号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周**)。吉林市**经办中心经与被征收人周**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月23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周**作出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内容如下:一、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57,525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20日内。其中:房屋价值补偿:146,268元。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136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808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313元。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地点: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9号回迁楼A单元10层东,设计套内建筑面积70.57平方米,建筑面积88.61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应交纳差价款(暂定)225,894元(以产权调换房屋竣工测绘面积据实结算)。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2,273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放违约金。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十五个月以上的,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1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313元。三、回迁安置时间:2016年2月1日前。过渡方式:自行过渡。四、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五、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船营区日新街西安路房屋腾出。补偿决定释*,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8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吉市船政催告字(2015)01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15年5月28日向周**送达。因周**至今仍未履行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五项确定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的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电力大学北改造等七个项目房屋征收的审查意见》、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电力大学北等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吉林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电力大学北地块改造项目等七个项目房屋征收的规划审查意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吉林**经办中心作出的《关于下达2013年房屋征收专项计划的通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吉林市**经办中心作出的《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房屋征收合作协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2013)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评估机构候选名单的公告、现场抽取评估机构登记表、签到簿、房屋征收评估明细表、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执、房屋装修评估情况说明及照片、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协商记录、吉方瑞房征收评字(2014)第1号-B89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吉方瑞房评字第(201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户型图、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吉市船政催告字(2015)01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执行预案、周转用房证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被征收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周丽妹)》、法律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是对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所涉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已纳入吉林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和2013年房屋征收专项计划,且符合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周**所有的私有房屋在电力大学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周**收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并无明显违法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5)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第五项。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周**承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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