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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诉**境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桦甸**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遮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贾*,贾*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权利,原告赵*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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