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桦甸**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遮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贾*,贾*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权利,原告赵*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王**与吉林市规划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人民政府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人民政府与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人民政府与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与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国峰,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森**限公司红石分公司其他一审裁定书
蛟河市**村民委员会与蛟河市人民政府、潘**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蛟河市**安山村三社诉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李**林地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
李**、李**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不服桦甸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