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不服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吉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16日,吉林**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于8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8日对原告李**、李**77.42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及附属物(无证房屋24.14㎡、偏厦子48.55㎡、坡房131.80㎡)作出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决定给予产权调换一处房屋面积为99㎡,附属物及装潢补偿款195,753.00元,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二)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的77.42平方米住宅给予货币补偿,每平方米作价2052.00元,合计补偿158,866.00元。室内装潢补偿费8,025.00元,附属物补偿款187,728.00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

被告向**提供了作出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

1.**委会批准的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列入桦甸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定。

2.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2011年第一批次房屋征收计划(第六号项目8号地块)。

3.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4.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5.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6.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7.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

8.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

11.资金到位证明。

1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

13.房屋征收范围图。

14.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照片。

15.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及照片。

16.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参会签到簿及会议程序照片。

以上1--16份证据证明征收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法规规定依法办理了房屋征收项目的各项手续,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告、公示。说明征收程序合法。

17.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18.房屋、附属物、装潢评估报告单及送达回证。

19.死亡证明、继承房屋证明、谈话笔录和基本情况表。

以上17--19项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人是李**(已去世),李**的妻子王**也已去世,李**与两名原告系父子关系,有证房屋为77.42平方米,用途是住宅。无证房三个,面积分别是:131.80平方米(一面坡房屋)、24.14平方米、48.55平方米(偏厦子)及附属物。还有两份证明能证明李**和李**系征收房屋的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第18项证据能证明对房屋、附属物及装潢进行了评估作价,并进行了送达。谈话笔录证明在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协商及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是产权置换,有证房屋征一还二,无证房屋征一还一,要门市房,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补偿款单独核算。

2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照片。证明被征收人依法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是合法的。

被告作出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桦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诉称,一、我们两兄弟在大兴街与金华路交汇处,有两套住房,一套105.56平方米,一套48.55平方米,临大兴街有两间营业房面积131.80平方米。两间营业房都在正常营业。院内101.56平方米的一般在从事农副产品购销。院内还有手压井,下水井,厕所等附属物。2012年初桦甸市政府来拆迁,至今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二、拆迁补偿协议没能签订的责任完全在桦甸市政府。合同法规定签约双方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原则,所签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愿。桦甸市政府的拆迁人员从没找我们进行拆迁协商过,他们自行提出一些霸王条款,非要我们签字,不签字就行政裁决,诉讼法院强拆,根本就没有协商的机会和余地,这是强盗逻辑。征收和被征收双方必须是平等的。你们的做法哪里还有平等啊!我们认为征收也好,拆迁也罢,毕竟不是强抢,同伪满洲国迁户并屯还是有区别的,必须得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员。桦甸市政府来拆迁,他们自己制定的拆迁政策、拆迁原则,自己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自己制定的给付标准,这本身就是非常不合理,因为他们志在维护市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根本不顾平民百姓的死活,对他们有利就给,没利就不给,不容百姓说话。不服不签字就动用法院强迁。就像我需要一种商品我编个理由,就到超市去拿,我想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超市能同意吗?这能合理吗?这里哪还有民生、哪里还有人权?桦甸市政府制定的“征一补一”的补偿原则,就是不合理的,你拆我的平房,你补偿我的是楼房,而且是高层,同样的建筑面积楼房和平房的实用面积是不相等。这是人人都明白的一个道理。每户多给1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这也不合理,应该按照实际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给增加回迁面积,这样比较合理。有航拍的无证房屋按有证房屋进行补偿,这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无证房屋有没有航拍我们也不知道,但你们按附属物给补偿这不合理,虽然无证,但不影响我们居住。我们已经居住28年了,不是在确定了拆迁改造范围后我们建造的。你们也可以给我们补偿无证房屋,只要能住人能营业就行。我们的厕所给拆迁补偿百拾元钱,而你们给补偿的厕所占用补偿楼房的实用面积折合人民币几万元,这极不合理,厕所的功能是一样的应该产权调换互补找价。你们所制定的补偿原则,看似合理实际是不合理的,除上述外,我再举个例子,我家院里有口手压井,从我父母开始,我们兄弟姐妹的吃水用水从来没花过自来水钱,因我们祖祖辈辈都不用自来水,你是给我们补偿了手压井,但我们上哪去打井啊!从此以后我们吃水用水得天天花钱、月月花钱、年年花钱。而且子孙后代都得花钱,像这样的损失你们连想也不想,我们家从来就不买煤,电饭锅等家电厨具。我们从来不用,也没有也用不起,就连液化气我们都很少用,我们只用烧柴,每年拣的烧柴都烧不完,一上楼水费、电费、取暖费、购买各种家用电器等都得花钱,拉屎撒尿都得花上下水钱,出行交通费等等,该省的省不了不该花的必须得花了,这些经济损失是很大一笔钱,市政府连考虑都不曾考虑。三、评估价格极其不合理,反应不出桦甸市房屋的实际价格,按照估价报告单上说:我们家的主房77.42平方米,产权证上用途是住宅,但我们实际开了近二十多年的农副产品购销站,他给评估人民币:158,866.00元,就这样能做营业的房屋面临两条主街,在桦甸市花30万也买不到,我们家临街门市房131.80平房米,给估价人民币133,940.00元,每平方米折合人民币1000.00元钱,我们的门市房能卖到人民币50万元。开发商门市房每平米都卖到1万元,住宅楼每平方米都卖到3000至5000元钱了。给我们评估太低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0文件】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四、我们家的房屋是祖上留下的私有财产,我们认为桦甸市政府来征收是没有道理的,不具备征收的要件,既无战争、无自然灾害、无突发事件,桦甸市政府凭什么来征收我们的私有财产?桦甸市政府(2014)01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说:“为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的私有住房怎么妨碍了公共利益,桦甸市政府在这里修公路建桥梁,还是建学校和公园了哪怕是修“清水绿堤”我们也认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提法太牵强了,到底为什么征收大家都非常清楚。五、我们家的主房屋是4大间101.56平方米,这是三套住宅我们要求给补偿两套95平方米的楼房和一套85平方米的楼房。一进大门南侧住房48.55平方米,给补偿一套85平方米的楼房,共是4套住宅:两套95平方米、两套85平方米。我们的理由是你拆我4套住宅,这是其一。其二,同样的建筑面积楼房和平房的实用面积是不相符的。其三,厕所面积不应该计算到回迁楼房的面积里。其四,我们家的主房屋20多年来都从事营业用,能营业的住宅,按住在补偿必须得多补偿一部分。临街营业房131.80平方米必须得补偿门市房131.80平方米,不补偿门市房,我们没法生活。我们的父母生前曾把他们的9个子女(哥6个,姐3个),召集到一起说:“小*(李**)人口多同岳母一起生活,老少四辈7口人,他又下岗无生活出路。小*(李**)有严重的心脏病干不了活,这么大岁数好不容易娶个媳妇,生活困难,我们老两口决定把住宅和临街营业房给他们俩,你们再帮忙一下,让他们能够正常的生活下去。”我们哥俩就靠着父母给留下的营业房和住房,开个饭店或理发店做个小生意,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桦甸市政府的拆迁补偿给一套99平方米的楼,我们哥俩11口人老少四代无法居住,中央政府一再强调拆迁是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桦甸市政府的拆迁人为的造成我们没有房屋居住。我们那么大的营业房就给补偿133,940.00元钱,把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给取消了,我们无法生活,就靠那么点低保费别说供在读大二的女儿,就是我们最低生活都保证不了,这不是要逼死人命吗?桦甸市政府没能力安排我们就业,父母给我们留下创业生存的机会,桦甸市政府不来拆迁,虽然我们生活的苦点累点,但是平平安安,我们平民百姓感到很满足了,居住有居住的地方,做生意有做生意的地方,可以是安居乐业。你们来拆迁扰乱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桦甸市政府满街宣传公平、公正、阳光、和谐拆迁、合理补偿。我们认为根据事实给补偿,拆啥补偿啥,由于拆迁造成的损失全额给补偿这才叫做合理补偿,你拆我住房就应该补偿我住房,你拆我营业用房就应该补偿我门市房,你拆迁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就应该全额给我补偿,这是合情合理的。六、桦甸市政府非要征收我们的私有房产。我们请求按照我们家的现状在桦甸市区的主要街道旁给我们购买一处小院,住房和营业房各项附属设施基本差不多就行,有没有房产证没关系,只要能居住能经商就行,这样既省钱省事,双方谁都不吃亏谁都不占便宜。七、要回迁楼房我们要求在原住宅的100米范围内,最好不要给我们高层因为李**有心脏病不适合长期乘坐电梯。八、附属物补偿费及室内装修、搬迁临时安置费等同意桦甸市政府的意见。九、请求吉林市人民法院撤销桦甸市人民政府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关于对李**、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事实和实际情况,按照平等、公平、民生、人权的原则考虑到我们平民百姓弱势群体所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补偿要求,进行裁决。

原告李**、李**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1、李**家户口二本,证明李**家四口人,都在一起居住。李**户口三本,证明李**家七口人,都在一起居住。

2、照片9张。证明131.80平方米及77.42平方米有证房屋均为营业用房,131.80平方米出租,77.42平方米房屋的一半用做农产品收购,没有营业执照。

3、附属物评估报价单一份。证明该证据中的第七项后面备注中有“含营业”三个字,能证明这个房屋系营业房。

被告辩称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辩称,桦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对李**、李**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第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李**,其产权面积77.4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李**及其妻子已去世,经家人协商该房屋由李**、李**共同继承。《桦甸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所以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产权登记的77.42㎡面积和用途对原告给予安置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二、被征收房屋坐落在我市棚户区改造第6号项目8号地块范围内,该区域在房屋征收前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回迁安置为高层建筑,《桦甸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规定:“平房选择高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1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给予原告在原面积基础上再无偿增加1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房屋也具有法律依据。三、房屋评估价格是合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所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登记为住宅的有证房屋评估价值包含了临街等房屋价值的因素。原告将无证房屋出租,并没有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其房屋也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不能确认为合法的经营用途房屋,评估公司按照无证临时建筑评估也是合理的。四、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告的有证房屋77.42㎡给予产权调换,其他无证房屋面积为24.14㎡、偏厦48.55㎡、一面坡房131.80㎡(以评估报告登记为准)因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属无证房屋,按照规定不予产权调换,按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告要求对无证房屋给予产权调换无法无据。原告要求按照《桦甸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安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项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确属本人所有房屋,无其他房屋居住。原告已有77.42㎡住宅房屋,因此,按照房屋征收规定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对无证房屋虽没有给予产权调换,但政府考虑到被征收人有一定损失,对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进行了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五、市政府对原告做出的补偿决定是两种补偿方式,原告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综上,桦甸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维持我们的征收补偿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评述:

本院认为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16、17、20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但对证据18有异议,认为面积24.14平方米的无证房屋,与有证房容为一体。45.88平方米是一面坡偏厦子,是独立房屋。在道边上盖了一个一面坡房屋131.80平方米,用于营业。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过低,不合理;对证据19有异议,没有进行过谈话,原告也没提出过具体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虽对证据18有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否认,本院对证据18予以采信。原告虽对证据19有异议,但谈话笔录中有街道人员现场证明,本院对证据19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与征收房屋无关,户口不是征收补偿的依据,只能反映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情况。被告对原告证据2有异议,认为拍摄的时间不清楚,房屋是否用于营业应以营业执照为准,不能以照片为准。被告对原告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该房屋为营业房。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桦甸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0日做出征收决定,对明华街东至金花路,西至金水路南至清水大街,北至桦甸大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李**、李**系两兄弟,其父母名下的面积为77.42平方米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包括无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名为李**(系两原告的父亲),由于两原告的父母均已去世,并有口头遗嘱,有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由两原告共同继承,现其他子女均无异议。由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桦甸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8日对李**、李**作出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向吉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并进行了送达,亦书面告知了我院,后原告未撤诉。

本院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桦甸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只安置了一套99平方米的房屋,二原告虽是两兄弟,但各自均有家庭,独自生活,共同居住一套房屋虽符合《桦甸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补偿规定,但具有不合理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桦甸市人民政府撤销了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撤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13号《关于对李**、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理性,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桦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2)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