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乔**、马*萱诉被告蛟河**管理中心、第三人谷长发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马*萱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马**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乔**、马**负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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