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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丰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丰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1月20日就原告申请内容作出《关于对高*丰要求公开u0026ldquo;忆江南u0026rdquo;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信息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并将该《答复》邮寄给原告和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此件,于12月1日向原告转送了该《答复》,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名.原告认为被告已就其申请内容作出答复,达到了其诉讼的目的,故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就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原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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