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诉被告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立字第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就本案中涉及的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针对本案中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提起诉讼,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