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磐石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磐石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石市**村民委员会,因被告林业局承诺给予办理林权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磐石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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