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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国峰,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森**限公司红石分公司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国峰诉被告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吉林森**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参加诉讼的不履行工伤行政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管国峰自愿申请撤诉,第三人吉林森**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管国峰自愿申请撤诉,第三人吉林森**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无异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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