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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与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被执行人余*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对昆明街改造项目一期(东至规划红线、南至北安五条、西至昆明街、北至桃源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1年4月27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吉**改办(2011)016-1号吉林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经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批准,该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条件。2011年5月5日,吉林**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昆明街改造项目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用途符合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昆明街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2011年5月10日,吉林市规划局出具了《关于昆明街改造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2011年5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吉林市人民政府昆明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项目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估,结论为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预警等级为低风险,该项目可实施。2012年10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市政房*(2012)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昆明街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吉林信**限公司。该决定于当日公告。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住户代表抽签选择了吉林市**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被执行人余*所有的房屋坐落于船营区向阳街桃源3号楼2单元5层,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77.71平方米,产权性质为私产,用途为住宅。2012年10月17日,吉林市**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余*将于18日入户评估。2012年10月18日,吉林市**有限公司派人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屋装修评估,被征收人余*拒绝评估。吉林市**有限公司以2012年10月12日为估价时点,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先后于2012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31日出具了吉信拆字第(201203008)、(201303005)号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并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1日向被征收人余*送达。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吉林市**有限公司先后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12日出具了吉信拆字第(201203008-80]、(201303005-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0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市政房*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合计371,842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5日内。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00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地点:钻石名苑3号楼1单元28层,设计建筑面积99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应交差价款(暂定)24,580元(以产权调换房屋竣工测绘面积据实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时间:2015年4月20日前。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内的发放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19个月至第24个月的发放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25个月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00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船营区向阳街桃源3号楼2单元5层房屋腾出。补偿决定释*,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余*于2014年10月17日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吉市政催告字(2015)03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15年2月27日向余*送达。因余*至今仍未履行吉市政房*补(2014)13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政房*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作出的吉**改办(2011)016-1号《吉林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准书》、吉林**委员会、吉**划局、吉林**源局出具的证明、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征收补偿方案》、《吉林市人民政府昆明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房屋征收委托合同书、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房*(2012)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现场选定登记表、评估公示表、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协商记录、补偿安置房屋的户型图、吉市政房*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吉市政催告字(2015)03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执行预案、周转用房证明、吉林市**经办中心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u0026amp;mdash;余*》、法律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是对吉林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所涉昆明街改造项目已纳入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且符合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本案被执行人余*所有的私有房屋在昆明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余*收到吉市政房征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并无明显违法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4)1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第三项。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余*承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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