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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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