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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吉林市规划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成诉被告吉林市规划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原告王*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江,被告吉林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吉林市规划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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